【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11‘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第三十一条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