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第二十七条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