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第二十四条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 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1器材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