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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第二十一条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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