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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一条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at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2.194

第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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