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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1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2.194

第四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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