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东涉;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2.26)2194
第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算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2)造成戈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