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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i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三十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1)重大案件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则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A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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