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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厂驗F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解典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6、繩(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三十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1)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2.85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4.29}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人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2.129

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则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3.26).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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