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 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2.27(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H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一0重大案件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二)特大案件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H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4.29)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人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人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人境证件的, 应予立案。(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3、附则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