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H—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条】【放纵走私罪】3.1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騄:(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81二十
一、放纵走私案(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85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s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氣,娜'
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6
三、附则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属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规定中的“徇私舞 弊”,是指国家机关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走私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4.05)
【裁判摘要】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犯罪(人民司法2015.18.055)
【裁判要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盗窃所得误认为是贪污贿赂所得并进行清洗不构成洗钱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分主从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犯意形成和犯罪实行两个阶段的作用。
【案号】一审:(2014)雨法刑初字第249号二审:(2014)潭中刑终字第306号
3.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人民司法2012.08.011)
【裁判要旨】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相关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
案号一审:(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二审:(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复核审:(2011)刑核字第57号
4.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人民司法2011.2.015)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走私弹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9)浙杭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09)浙刑二终字第228号复核审:(2010)刑核字第47号
5. 对走私猎隼案的法律思考(人民司法2010.10.019)
【要点提示】一、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事先通谋,明知他人走私猎隼出境而协助运输,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共犯定性处罚。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其事后辩解,而应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根据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方法,赃物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年龄、文化程度、阅历、职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加以判定。三、审理以珍贵动物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走私珍贵动物犯罪虽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及部分猎隼在机场被查获、尚不属走私团伙最核心人员等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7号二审:(2009)浙刑二终字第105号
6. 走私第四纪之前的古生物化石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人民司法2010.24.018)
【要点提示】本案在对涉案化石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解释立场,并从体系解释和法律协调角度出发,对被告人朱丽清走私白垩纪鸟类化石的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100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0号
7. 对未能扣押走私货物的走私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09.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既遂部分没有被当场查获、扣押涉案走私货物,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实,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走私犯罪行为;由于走私既遂部分的涉案走私货物未能扣押,且被告人系雇佣人员,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不参与分赃,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8)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3号
8. 走私窄吻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人民司法2009.18.016)
【要点提示】被告人王江都、王天尖走私入境的102条窄吻鳄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物种,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文规定走私窄吻鳄的定罪及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无与窄吻鳄同属或者同科的珍贵动物可作为参照标准,控辩双方对能否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及如何量刑争议极大。因此,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动地理解适用法律,解决好本案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对于今后审理日益呈高发态势的走私珍贵动物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号】一审:(2007)厦刑初字第131号
9. 海关估价征收税款不影响走私犯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09.4.051)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8)锡刑二初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