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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条①【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①【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原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謂1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本条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藤(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藤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 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

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

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8.27修正):181.12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一)重大案件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鉢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沒封比准征用、占用其f也—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特大案件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編腦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26娜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 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 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 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则

(2)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 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 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 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0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劣情节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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