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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八条之一①【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①【食品监管渎职罪】

 i.隱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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