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H—条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H—条②【对单位行贿罪】識1.t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K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增加。L本条第一款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47条修改。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