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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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