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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条①【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三百八十—条①【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原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職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HS第九十九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①本条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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