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联条文〓
刑法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 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第七十九条[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