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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 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10.24)1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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