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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 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 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参考条文

1.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4.4)4/25(注:根据法释〔2013〕7号文件,于2013年2月26日废止。)

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

八、毒品再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2.8)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 从严惩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9.13)(注:根据法释〔2015〕2号文件,于2015年1月12日废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12.23}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注: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等见本书第六十一条[参考条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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