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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规361条龛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4)挪

第三条、

第四条(具体内容见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解释条文】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2012.5.16)2.190

第四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 定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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