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奪rl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等见本书第六十一条[参考条文]4。)
〓关联条文〓
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7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第一条、第二条(具体内容见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解释条文】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2.124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 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12.18)2.142
二、三(具体内容见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解释条文】 ]5)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2012.5.16)2.190
第二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l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
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 定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4.4)#班(注:根据法释〔2013〕7号文件,于2013年2月26日废止。)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
一、五、六、八至十三(具体内容见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参考条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