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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第3款c【走私废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3款c【走私废物罪】

 (原走私固体废物罪)爲;..3:...1::誠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152条第2、3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46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7)岛.188(具体内容见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解释条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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