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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11.13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多次盗掘古墓葬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14.055)








【裁判要旨】行为人针对同一座古墓葬,在一联系紧密的时间段内连续多次盗掘的,应认定为一次盗掘;行为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连续盗掘不同座古墓葬的,应按古墓葬座数认定盗掘次数。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228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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