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条①【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①【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 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本条根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40条修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30)1(注:根据“2.181”文件,于2012年12月12日废止。)2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12)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人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査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人境证件出人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人境证件出人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人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人境证件出人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九条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参考条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蜷凝(注:因“2.181”文件取代而于2012年12月12日失效。)
在境内多次接应外籍偷渡人员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组织行为通常指我国人员偷渡境外之情形,但对于先后多次为多名外籍偷渡至我国境内的人员安排住宿、掩盖身份、介绍工作等接应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有较大分歧。从法益保护、司法解释的理解、犯罪具体行为的评析三个角度看,接应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的系列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