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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九条④【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零九条④【扰乱法庭秩序罪】

 :尊1.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K本条第一款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增加3L本条第二款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增加。M本条第3、四款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增加。N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修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9(注:根据法释〔2013〕2号文件,于2013年1月14日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2009.10.27)4.64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 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 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 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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