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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3、4款③【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3、4款③【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14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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