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3.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2.12)
【裁判摘要】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司法2012.24.062)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
一审辩护人在二审中妨害作证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025)
【裁判要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应指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而不限于某一阶段的辩护人。同一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虽未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但只要该辩护人利用其曾为一审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二审中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也应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五刑初字第5号 二审:(2008)海南刑终字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