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
  • 0371-63929227

【第三百条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条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原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致人死亡罪).!.!<3.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10.30)3

一、二(具体内容见第三百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决定》条文]1)B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9)騰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 非法组织。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 ,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 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6.4)顧驗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数据 - 【第三百条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目录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

中国·河南

0371-63929227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北斗产业园区C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