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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21.71.14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K本条第四款根据2015年11月I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增加。L本条根据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增加。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4}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 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9.6)2192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 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 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9.18)2.193

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4号








(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9号)



【裁判要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0号)



【裁判要点】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1号)



【裁判要点】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4.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司法2009.4.015)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传播,虽然未被他人点击即被网管发现并删除,但不影响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既遂。

 

【案号】一审:(2008)扬维刑初字第153号二审:(2008)扬刑一终字第0072号



5. 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人民司法2009.6.014)



【要点提示】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号】一审:(2008)雁刑初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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