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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第3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3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K本条第一款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修改。L本条第三款根据2015年11月】 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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