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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详见第三章第五节及第264、282、382、3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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