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之一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3.81.14K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2条修改0L本条根据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增加。.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