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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第3款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3款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3.13.81.14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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