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氙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决定》条文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影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2.124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3.1)戴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7.20)2173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蠢;: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人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i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2.49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 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2,50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九、关于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 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 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9)2:136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人民司法2011.20.068)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号
伪造、买卖证件代办房产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定性(人民司法2010.12.060)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伪造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的手段,骗取国家机关房地产权证,从而向委托代办房产证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人骗取房产证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管理秩序,但我国《刑法》对骗取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依照牵连犯理论,最终本案以实施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所触犯的罪名来定罪处罚,即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9)甬余刑初字第1053号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09.8.05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上对相关内容加以变造,并采取再复印的手段骗取合法证件,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该行为应当从其目的行为发生之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案号】一审:(2008)江刑初字第0383号二审:(2008)扬刑一终字第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