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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6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客观上侵入被害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擅自操作,实施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数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案号】一审:(2008)黄刑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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