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2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