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讓ai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27(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1四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1)重大案件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特大案件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 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8.29修正)4:玆第五十四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