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
  • 0371-63929227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2 款】【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2 款】【盗窃罪】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0




刑法数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2 款】【盗窃罪】
目录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

中国·河南

0371-63929227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北斗产业园区C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