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1(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三十七、暴力取证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2)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4.29)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人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则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