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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联条文〓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 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注:根据“2.129”文件,于2006年6月19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8.24)1三十六、刑讯逼供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4.29)鼸顏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人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3)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则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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