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行夺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产之性质(人民司法2010.22.056)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合法扣押他人财产所形成的占有权,来源于他人对扣押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本权。拟制公共财产权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在财产所有人非法夺回被扣财产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必须考察其是否有后续索赔行为或默认获赔行为,否则,不能以财产犯罪认定之。而应考察手段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并参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立法精神,把握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这一客体实质,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为宜。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1128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3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