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原中介组织人 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赛@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 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2.162第八十二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