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61.1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本条根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加。1.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4.10}.蒙.(注:根据法释〔2013〕7号文件,于2013年2月26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2,70(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義攝;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 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 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 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2.13)2.166
第八条第二款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 罪的共犯论处。5.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1.14)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 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 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a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I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巨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f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i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g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g规定处罚。E七、其他问题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I级。1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P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T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句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3.3.21)4掷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n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 冒伪劣交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g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2.禁止传销条例(2005.8.23)滅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二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5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5]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 交纳一定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 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 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 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闰库。
网络传销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司法2013.18.014)
【裁判要旨】网络传销组织吸收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0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