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09条第1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1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麗(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11,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