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3.J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关联条文〓
刑法第212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篆79(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1.5)2.98
第五条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2.162第五十八条[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