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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注:根据法释〔2013〕2号文件,于2013年1月14日废止。)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之[参考条文]2)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1.(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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