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c刑法第200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兹:(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4,15(注:根据法释〔2013〕2号文件,于2013年1月14日废止。)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具体内容见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之[参考条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