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5.8)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yi: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 成直接经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