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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原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a1.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 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 的批复▲(2000.5.8)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藝(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四十四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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