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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原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a~51.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5.8)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I(注:根据“2.162”文件,于2010年5月7日废止。)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U應.(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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